广州南沙区对融资租赁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提出明确要求

来源: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8-08

区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企业:

根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穗金融函〔2019〕 1059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相关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现对我区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明确以下要求。

一、坚持交易背景真实

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企业应坚持交易背景真实的原则,禁止虚假交易、虚构融资、非法获利行为。在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时,应对交易真实性进行尽职审核与专业判断。通过具体项目全流程合同及单据来还原真实业务情况,分析客户资产负债有关指标、客户集中度情况、关联交易情况、流动性管理情况等,了解客户实际经营与业务开展情况。同时,对债务人历史交易记录进行调查分析,对债务人经营状况、债务人与原始债权人交易情况进行监控,对债务人所处行业情况进行研判。

二、坚持交易信息可得

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企业应坚持交易信息可得的原则,确保直接获取第一手的原始交易信息和数据。在日常业务管理中,应完善交易信息获得渠道和机制,加强与行业协会、银行、核心企业等机构的信息沟通及业务对接。可通过行业协会,了解客户及债权人风险情况;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登网登记确权;通过对核心企业与上下游链条企业交易情况的核实,加强对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和第三方数据等信息的跟踪管理。

三、坚持精准金融服务

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企业应坚持精准金融服务的原则,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主业集中于实体经济、技术先进、有市场竞争力的产业链链条企业。通过发挥行业本身特点及优势,缓解实体经济企业生存发展的资金压力,助力经济脱虚向实,激发实体经济活力。

四、坚持全面管控风险

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企业应坚持全面管控风险的原则,既要关注核心企业的风险变化,也要监测上下游链条企业的风险。切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制度,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相关业务;不得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催收、讨债业务;不得通过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平台、非持牌资产管理等机构直接或间接向社会公众融资;不得开展为关联企业利益输送“内部”项目的重大关联交易;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逾期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开展保理业务;不得参与套路贷、高利贷、暴力催收等涉黑涉恶活动;不得开展“假租赁真借贷”“假保理真贴现”等业务;不得开展未经监管部门允许的金融业务。

五、加强信息报送

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企业应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按要求登录中国银保监会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广东省地方金融数据快报系统填报信息,发现行业风险情况及时报告协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特此通知。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工作局

2019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