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重点发展融资租赁等11个生产性服务业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8-26

国务院近期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要求以产业转型升级需求为导向,进一步加快融资租赁等11个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促进我国产业逐步由生产制造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意见》进一步指出,各地区、各部门应加深认识,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和措施。

《意见》提及的生产性服务业重点发展的主要任务共11项,融资租赁排在第三,充分体现出融资租赁的生产性服务业的身份,显示出其优先发展的地位,具体来讲,有如下六方面含义:

第一,“建立完善融资租赁业运营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丰富租赁方式,提升专业水平,形成融资渠道多样、集约发展、监管有效、法律体系健全的融资租赁服务体系。”加强了对融资租赁的监管,类信贷的回租业务可能会受到限制,行业竞争将趋激烈。

第二,“大力推广大型制造设备、施工设备、运输工具、生产线等融资租赁服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引导企业利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强调了融资租赁主要是设备租赁,鼓励服务好中小微企业,对那些将大型企业和政府平台为服务对象,租赁标的多为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的租赁公司形成冲击。

第三,“鼓励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开拓国际市场。紧密联系产业需求,积极开展租赁业务创新和制度创新,拓展厂商租赁的业务范围。”鼓励融资租赁服务于外贸企业,协助开拓国外市场,用融资租赁模式和创新产品促进海外销售。

第四,“引导租赁服务企业加强与商业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合作,充分利用境外资金,多渠道拓展融资空间,实现规模化经营。”引导租赁公司拓宽资金来源,增加直接融资比重,专门提及境外融资,助力融资租赁企业实现快速的规模增长。

第五,“建设程序标准化、管理规范化、运转高效的租赁物与二手设备流通市场,建立和完善租赁物公示、查询系统和融资租赁资产退出机制。加快研究制定融资租赁行业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行业自律。建立系统性行业风险防范机制,以及融资租赁业统计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强调了融资租赁市场体系建设问题,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政策落实将是关键。

最后,对照任务分工,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进一步放开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市场准入,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不得对社会资本设置歧视性障碍,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由工商总局、中央编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进一步减少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前置审批和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加快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前置审批条件逐渐放款,甚至有取消的可能。